女子穿高跟鞋驾车撞死3岁男童 交警二次复核:女子和男童母亲承担同等责任

炫酷教育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周洪攀

12月15日,四川三台县交警大队向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绵阳市交警支队复核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判定驾驶员李女士、死者母亲郑女士承担同等责任。

今年8月12日上午,郑女士近3岁的儿子小昊,在人机混合车道横穿公路时,被李女士所驾驶的汽车撞上,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及综合数据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和小昊母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双方均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

事发现场

事发:3岁男童跑过公路时被撞身亡

事发4个月后,郑女士还没有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我就是去买点肉,结果儿子就没了。”郑女士一说起儿子,就在不停后悔。

8月12日早上9时许,郑女士牵着快满3岁的儿子小昊到小区附近买菜。郑女士到一处肉摊买肉时,儿子说要去看小金鱼。“我看附近路上没有车,就丢了牵着儿子的手。”

郑女士刚转身不久,背后面就传来一位老人叫喊“有娃儿,有娃儿!”郑女士立即跑过去,发现路上停着一辆黑色的SUV,儿子没有了身影。围着车子转了一圈,发现儿子倒在了左前轮下,满脸是血。

“我当时还问司机要纸,给儿子擦血,但那个女的坐在车上,不停地打电话。”郑女士回忆,后来还是附近一家酒店的几名年轻人将车子抬起,把儿子从车下抱了出来。

郑女士表示,儿子很聪明,2岁不到就上了幼儿园。“上了一年多的学,他懂得了很多事。”对于儿子被撞一事,她虽然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作为驾驶员,经过这些人车混合的路段时,是否有礼让行人的举动?

记者从当时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小昊跑着穿过马路,一辆黑色SUV从城墙外的入口开进来左转弯。车子的左前方撞上小昊,随后停了下来。画面中,小昊和车辆几乎同时出现。事发当时的照片显示,驾驶员穿着一双高跟鞋。

驾驶员朋友:孩子突然跑出来避让不及

驾驶员李女士的朋友胡女士,介绍了事发情况。

“车祸发生后,她(李女士)心里也一直不好受,哪个愿意去撞人嘛。事后那一个月,她瘦了快20斤。”胡女士说,当天,在接到李女士的电话后,她就赶到了现场。

胡女士说,她通过监控看到,李女士从城墙外开进来左转弯,小孩子一个转身就跑过来了。“早一点或晚一点,都不会出现意外。”她认为,小孩没有对危险的鉴别能力,突然间的奔跑让李女士根本没有反应过来。

据胡女士介绍,当时李女士的车速很慢,只有每小时7~9公里,是小朋友自己突然跑出来的。事故发生后,她们多次打电话联系家属,希望能给对方一些补偿。“但她们拒绝了,不愿意和我们谈。”

胡女士认为,现在一切都是按法律来办,如果法律怎么判,就怎么履行。

交警首次认定双方不服复核结果取消幼童担责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8月12日9时24分,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环城路方向往三台县紫东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环城路(某酒店外)路段时,与行人小昊相撞,造成小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还分析了事故形成原因: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时着高跟鞋及未尽到观察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小昊遇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以及郑女士未尽到监护人保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小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返、折返”之规定。

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昊及郑女士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三台县交警大队一名负责人说,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随后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交警支队到现场再次进行勘察和进行侦查试验等,并调取事发当天的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同时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车速进行了测试,得出的结果是8~10公里/小时。最后做出认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监护人郑女士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小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郑女士一方认为,在事故认定方面,还是没有把主次责任划分清楚,准备再次进行申诉。同时,通过法院向李女士提起民事索赔。

此前报道:

女子穿高跟鞋驾车撞死3岁男童:交警认定司机和男童母子承担同等责任双方不服申请复核时隔近4个月,四川绵阳市三台县的郑女士,还没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家人清理了孩子的全部遗物,更不敢在她面前提起关于孩子的任何一个话题……

8月12日9时许,郑女士将近3岁的儿子小睿(化名),在人机混合车道横穿马路时被李女士驾驶越野车撞上,当场死亡。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时李女士正穿着高跟鞋。事发两个月后,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女士和小睿母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双方均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郑女士方认为,李女士穿高跟鞋开车,且没有避让行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女士则认为,孩子突然横穿马路,她应负次要责任。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为调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但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撤销了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按程序重新认定。

1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近期将出具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来的几名办案人员已被要求回避,届时双方如果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交警部门将对李女士穿高跟鞋驾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目前,郑女士一家正在等待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待明确责任后,他们将向当事女司机提起民事索赔。

【悲剧突发】

3岁男童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涉事越野车女司机穿着高跟鞋

郑女士家住在绵阳三台县环城路一小区,对面有一面古城墙,里面也是一个小区,古城墙入口处有一家酒店。城墙外的马路上,每天早上都有人卖菜,郑女士也是这里的常客。

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8月12日早上9时许,郑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还差7天满3岁的小儿子小睿去买菜。当郑女士买菜时,她让儿子到城墙里面去看酒店窗户内的小金鱼。然而,当她买完菜喊儿子回家时,悲剧发生了:儿子小睿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从入口进入左转弯的黑色越野车撞上。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从酒店的监控视频上看到,事发时间为当天9时24分,小睿跑着穿过马路,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城墙外的入口开进来左转弯。越野车的左前方撞上小睿,随后停了下来。画面中,小睿和越野车几乎同时出现。事发后,现场很快围满了群众,小睿的母亲郑女士也赶到现场。

12月8日上午,该酒店一名员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他听到车辆急刹车的声音,随后和其他员工跑了出去,发现一名小孩被撞。当时,除了几名酒店员工外,还有多名路人经过,大家一起合力抬车,将被撞小孩从车底抱了出来。

“车辆比较重,我们只抬起不到10厘米,然后将小孩抱了出来,当时车辆左前轮应该将小孩碾压过去了。”酒店一名员工说,“抬车时女司机没有下车,肯定也慌了。”

司机李女士穿着高跟鞋

现场群众拍摄的视频显示,小男孩满身是血,郑女士哭喊着用纸巾给儿子擦血。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但遗憾的是,小睿已经当场身亡。

小睿的舅舅郑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一张照片,显示女司机驾驶的车辆是福特的一款越野车,她当时穿着一双高跟鞋。

【交警认定】

事故形成双方都有原因

女司机和男童母子承担同等责任

“小睿的离开,给我姐姐带来了极大的悲痛。近四个月来,我们甚至不敢在她面前提起小睿,姐夫甚至将小睿的东西全部进行了清理,就是担心姐姐睹物思人。”12月8日,郑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说道。

小睿的舅舅郑先生介绍事发经过

据他介绍,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检测机构对李女士驾驶的车辆车速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女士驾驶的车辆车速在每小时7~9公里之间。

10月12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载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8月12日9时24分,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环城路方向往三台县紫东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环城路(某酒店外)路段时,与行人小睿相撞,造成小睿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同时,该认定书还分析了事故形成原因: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时着高跟鞋及未尽到观察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小睿遇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以及郑女士未尽到监护人保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小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返、折返”之规定。

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确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睿及郑女士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再起波澜】

双方均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绵阳交警撤销原认定责令重新认定

12月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现场——城墙入口左转弯处,该处道路可经过两辆车但并没有划分车道。而事发地在一家酒店门口,酒店后面就是紫东阁小区。

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载明了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三台县环城路(某酒店外),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三台县环城路方向,北往三台县学街方向。地砖、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孩子都快过完马路了,李女士驾驶的车辆撞了上来,她如果转一个大弯,或者车速慢一点,应该就可以避免这个悲剧。”12月8日,对于鉴定车速在每小时7~9公里的结论,小睿的舅舅郑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李女士的车速过快,而且完全没有观察道路环境。

对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女士一家和李女士均不认可,并向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

郑先生称,李女士穿高跟鞋开车,本身就违反了安全驾驶的规定,而她的车速过快,也没有观察道路后通行,应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12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李女士,对方接通后听说是记者就挂断了电话。

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中写下了李女士申请复核的原因:李女士认为她应该负次要责任。同时,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李女士申请复核,主要是因为她认为孩子突然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自己应该负次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于上月作出复核结论: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调查程序合法,所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程序,其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频资料等证据,具有证明力,认定事实清楚,但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

综上所述,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规定,作出如下结论: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原办案单位按照程序重新认定。

【最新进展】

近期将出具新的事故认定书

对司机穿高跟鞋驾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2月8日上午,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事故中队的副大队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处理事故有一个程序,特别是伤人以上事故要进行合议,都很谨慎,经过讨论,给出了同等责任,不过双方都有异议,提出了复核申请。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复核结论,认为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这段时间,他们都在组织重新调查,车速也重新委托了第三方鉴定,结论为每小时8~10公里之间。

“死者方提出了回避,我们原来的几名民警都要回避,后续会由其他领导和民警进行合议。”该副大队长说,根据相关规定,近期将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届时如果双方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该副大队长表示,事发地是一个人机混合车道,而李女士确实是穿的高跟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监控显示当时及时刹住了车,交警部门将对其穿高跟鞋驾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在家人眼中,小睿虽然年纪只有2岁多,但特别懂事乖巧,已经读了一年多的幼儿园。他的离开,对一家人打击都很大。

“姐姐和姐夫因为伤心,也不想多提起此次事故,他们委托了我来办理相关事宜。”郑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等责任明确后,他们将向女司机提起民事索赔。

12月9日,当事司机李女士的家属致电红星新闻记者称,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他们主动给死者方打了电话,因为双方无冤无仇,肯定不是故意的,对方有什么要求,他们会尽量满足。而且,李女士也是一位母亲,事故发生后很自责,从事发到现在已瘦了15斤。

李女士家属还表示,当时李女士的车速很慢,只有每小时7~9公里,是小朋友自己突然跑出来的。现在一切都是按法律来办,如果法律怎么判,他们就怎么履行,没有人能颠倒黑白。

目前,该起事故的当事双方都在等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一名多年从事交通事故工作的资深民警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