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2日电 12日晚间,*ST康美(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康美药业表示,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2021年7月2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申报债权。本案件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康美药业称,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12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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